伊朗的法律体系独特而复杂,既存在“三朝”(恺伽王朝、巴列维王朝以及伊斯兰共和国)的法条,又与伊斯兰教法混存,而且由于注释过多,对法律的解释空间也很大。再加上涉及到波斯语的翻译问题,对于中国投资者或者经商者来说,理解和适应可谓是困难重重。
除此之外,由于伊朗是受制裁的国家,中国投资者或者经商者在伊朗区域内的商业活动很难通过国际上的地区性经济组织的相关规则得到保障,因此,均面临着多元和复杂多变的法律适用环境。
伊朗参加的主要国际公约包括与国际仲裁裁决相关的《纽约公约》,保护产权、商标与专利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以促进外国资本直接投资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但伊朗对于以上国际公约的适用在某些方面有一定限制。
此外,伊朗也与60多个国家缔结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并参与了伊斯兰合作组织、经济合作组织,签署了相关的多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这些国际合作促进了伊朗与东盟国家、经济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上海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的交易,并有望在未来进一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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