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海关调整过境货物出境口岸权限扩大

中伊贸易网
2026-03-09

为在当前形势下便利过境运输,伊朗海关总署已将变更过境货物出境口岸或目的地海关的权限下放至各执行海关关长。


考虑到当前局势并旨在加快过境货物出境速度,伊朗海关总署扩大了执行海关关长在国内及国际过境领域的权限。


根据过境事务处传达至各执行海关监督员及关长的指令,变更过境货物出境海关或目的地的权限已授予海关关长。


该指令指出,鉴于部分出境口岸卡车通行拥堵,为便利过境货物出境并充分利用国内海关能力,若国际运输公司请求变更出境口岸,可与过境事务处处长或其副职,或出境海关关长协调,执行《海关事务法实施细则》第95条注释2所涉事宜。


据此,若新口岸处于开放状态且经相关海关监督员或关长确认,海关可受理变更出境口岸的请求,并跟进货物接收事宜。


此外,若有变更国内目的地海关的请求,现已提供参照国际过境办理此流程的可能性。若货物已抵达出境海关,但运输公司因口岸状况请求从其他口岸出境,则需先在原出境海关对集装箱及封志进行查验并办结海关手续,随后通过提交新申报单并提供担保,将货物发往新出境海关。


该通知另一部分宣布,60余家国际运输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已在系统中延期至伊历1405年法尔瓦尔丁月末(2026年4月20日)。如有新申请,海关可向伊朗海关过境事务处处长或其副职报告,以便立即处理。


伊朗海关总署在3月5日发布的通知中,向各执行海关宣布了11项紧急措施,旨在便利和加快对外贸易,并使本国商界能够在当前伊历年底(3月20日)前受益于已批准的便利措施。


据伊朗通讯社援引伊朗海关总署报道,根据该通知,已批准的关键便利措施对各执行海关及合作组织具有约束力,具体如下:


1- 希望在不获取及提交SATA(外汇承诺)编码的情况下办理货物清关的进口商,可由货主或其法定代表人在海关综合管理系统中录入承诺。该承诺须声明货物清关后不向中央银行申请外汇。

2- 所有在所述期间有效期届满的有效订单登记和进口许可证,将视为自动延期三个月,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3- 授权伊朗海关总署对所有持有有效仓单但订单登记已被暂停或撤销的货物予以清关。此类货物进口须遵守本便利措施第一条规定。

4- 若订单登记、申报单与海关估价之间就生产年份、原产地、税则号或价值等项目出现差异,允许货主将货物转移至全国任一海关监管仓库,无需修改或编辑订单登记信息。

5- 若发生系统故障或数据信息传输中断,经海关通知后,所有参与外贸的组织机构,包括负责进出口的相关部委、中央银行、代理银行及许可证签发机构,有义务在遵守安全考量的前提下签发纸质文件和许可证。

6- 授权海关接受或展期关税及增值税银行担保,其有效期至伊历1405年奥尔迪贝赫什特月末(5月21日),用于货物清关。

7- 伊朗海关总署有义务在所述期间,根据主管当局决议框架,对目前位于该国海关的必需品货物,在不从中央银行获取SATA编码的情况下,予以100%清关。对于该决议通知后入境的其他优先货物,经相关部长批准,此期间允许清关90%,其余10%的货物可通过获得海关可接受的承诺(包括提供银行担保或通过总会计师)实现清关。此外,工业、矿业和贸易部的相关文件已传达至全国各执行海关。

8- 授权海关对订单登记中注明了生产年份,但实际生产年份早于订单登记规定时间的货物予以清关,无需修改订单登记。

9- 所有已进入该国海关或将在未来两个月内进入的货物,豁免执行“订单登记日期优先于发货日期(提单)”的规定。

10- 针对必需品、药品、医疗设备和用品,由不同机构执行的所有平行检查和实验室程序,应根据相关部委的意见集中并由单一机构执行,或根据相关部长的决定,依据进口原产地进行的检测结果采取行动。国家标准化组织、海关及食品药品组织有义务提供必要合作。

11- 在所述期间,涉及订单登记与申报单之间在生产年份、原产地、税则分类方面的争议,或订单登记与申报单及海关解释之间在价值方面的争议,只要货物不被视为违禁品或走私品,不得阻碍清关。


声明:图文来源于伊朗德黑兰时报,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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